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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佰易人免疫球蛋白波及12省市 > 佰易人免疫球蛋白事件最新进展

关注医药安全 反思药品监管

  我们该怎么监管药品(金台时评)

  1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说,佰易此次涉嫌携带丙肝病毒的产品,问题可能出在血液采集环节。也是在这一天,中国广播网公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郑筱萸案所作的初步定性,认定这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国务院认为,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不管是佰易的“丙肝病毒”丑闻,还是此前的齐二药、欣弗事件,或者是作为国家监管药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最高机构里的腐败窝案,人们听到这些接踵而至的坏消息,不仅感到愤怒,而且还有恐慌之感。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不吃食品,任何人也不可能不因病打针吃药,万一碰上那些致命的假药或者劣质食品,倒霉的就不仅是浪费了钱财,而且有生命之忧。

  正因为食品和药品,与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国家对食品特别是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是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承担着这一监管职能。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真理在药品食品监管领域也不例外,而目前的情形,恰恰就是少数官员拥有对药品食品监管的绝对权力。因此,如何分散这种权力,或者设计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机制,以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而给公众带来安全威胁,就是“广东佰易药业”事件之后,有关部门应当检讨的重点内容之一。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我们已经看到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药监部门对药品食品监督的无力,国家也许应该考虑改革药品食品监管机制。笔者的建议是,应当尽快建立多层次和多重的监管体制,在政府系统内,赋予各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药品食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监管职权;同时,促进药品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赋予行业协会以类似于律师协会一样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与此同时,发挥药品技术专家和医学专家在药品监管中的咨询作用,建立一支咨询专家队伍,确认他们对药品质量的公众话语权;此外,允许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药品食品质量自由监督。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药品食品的监督,国家的第一要务不是效率而是安全,因此,多设几重岗,哪怕给药品食品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宁可错监督一千次,也不能放过任何一次安全隐患,这就是佰易案和郑筱萸案给我们的启示。

  辨 析

  监管不严导致信任危机

  “广东佰易药业”事件,很容易就让我们想起去年震惊全国的“齐二药”事件和“欣弗事件”。按照一些专家的看法,如果加强认证后的后续监管,层层严格把关,纵然无法杜绝这次不良反应,也可能最大程度减轻其不良后果。

  如果说,以前人们震怒的,是那些不法厂家制售大量毒酒、毒米、毒火腿,是“劣币驱良币”现象的铺天盖地,那么现在,当假药、问题药的制造者,居然是以国家信誉来担保的生产企业,一方面,公众为最后防线被突破而感到寒意袭身,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反思:难道我们还要把生命的希望寄托在企业摇摇晃晃的自律意识上吗?

  按照我国《药品监管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这不是可有可无的规定,而是针对企业“命门”所作的一个制度设计。因为,再优秀、再自律的企业,都有其“劣根性”,本能地会跟市场监管玩着“遇强则弱、遇弱则强”的游戏。

  监管部门当然应该比公众更明白这个道理——它们的“立身之命”,本就是为了监管市场秩序、制衡企业的“劣根性”。但为何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仍是监管一次次缺位?

  问题的关键恐怕在于:监管部门同样缺乏被制衡的力量。

  从“齐二药”到“欣弗”乃至更多事故中,对企业的制裁与舆论声讨正一步步加大,从“重课”、“关厂”到追究刑事责任,旨在“杀一儆百”,这无疑是应当的,但对于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却多半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而“高高举起”的,还多是舆论。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一种论调:不要一出事就把板子打在监管部门头上——这话着实可笑。对于公众而言,监管机构相当于大家花大价钱供养的一只专逮耗子的猫,猫逮不着耗子,不怪猫无能难道责备耗子不够老实?

  监管机构失职、失范,是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升级。最终,导致公众对权力部门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仲 和)

  反 思

  “灭火”式药品整顿何时了

  我们的药品整顿基本上属于“灭火”性质的,而不是规范性的。这是一种无奈,目前的药品市场如此混乱,也只能“灭火”,而谈不上规范。因为混乱源于药品批号发放的随意,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缺乏常规的监管。等到乱象已经形成,免不了“按下葫芦浮起瓢”,仓皇应战。

  所谓“应战”,也无非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违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整顿,重则关闭封杀,轻则处罚整改,也有人少不了丢官卸职。总而言之,都是“亡羊补牢”,尽管说起来“不晚”,其实很多事情早就“晚了”。

  药品市场出现的问题远远不止一起,但是我们注意到,最后的结果无非是企业受罚或者破产。但是,饱受假药、伪劣药之害的受害者却少有赔偿。在众多的假冒伪劣药品事件中,我们更多地听到“强制关闭”和“强制整顿”,但是几乎从来没有听说过“强制赔偿”。简单地说,患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来没有被单独强调过,也从来没有任何部门重视过。

  这便造成一种局面,就是违规企业即便犯了天大的事儿,他们也只对所谓“主管部门”说话,却鲜见对产品的受害者说话。他们当然觉得没必要,甚至觉得没那个义务。然而,就连主管的政府机构也没觉得有必要考虑伪劣药品受害者的利益,这当然很奇怪。

  就拿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来说,假如多位患者用药后感染丙肝病毒,他们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果企业抵赖的话,政府是否有责任责令该企业进行赔偿?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知道的是,很多此类违规企业最后的结果,无非是“关停并转”,至于受害者的事,基本上无人过问。

  因此我们往往不揣“以最悲观的心理”猜测,违规企业之所以敢“前赴后继”,因为他们知道只要答对好“主管部门”就足够了,这种办法简单得多,成本也低得多。因为不担心被受害者“干扰”,也不担心赔偿赔个“倾家荡产”,所以他们违规的时候“坦然”得多,也放松得多。

  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广东佰易药业当然就不是最后一个违规的企业,“灭火”式的药品整顿也不会戛然而止。(文/刘涧南 来源:《市场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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