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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需与法律同行

  程春荣

  民政部本月初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慈善法草案已起草完毕。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希望这部法律能早日出台,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月28日《广州日报》)从全国来看,各种名目繁多、号称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对其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布。

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同样令慈善事业蒙尘。因此,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

  其一,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的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强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信心和热情。

  其二,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改变多头募捐、频繁募捐、重复募捐、强制募捐等现象。这些做到位了,慈善机构就能够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慈善事业要得到长足发展,就必须为热衷慈善事业的人们提供极为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捐赠方式、接受单位、免税优惠和简便程序,以及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也只有慈善立法,才能明确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全社会认可和理解慈善事业的快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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