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报道,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程序的通知》,防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北京炒房。
此前,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将“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和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统一限定为“一套商品房”,从而限制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炒房行为。《通知》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据悉,《通知》所称商品房范围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对于本市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作者: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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