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本次人大会议上,多名人大代表均紧盯“电子眼”问题,认为目前“电子眼”、测速仪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以罚代管,带“病”工作及罚款不公开等情况,并呼吁违法罚款应一律上缴省财政厅,不列入地方财政收入。代表还建议,应明确规定公路、城市的电子眼(电子警察)、电子测速仪的执法监督管辖权,归属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管辖,违反规定的按公路“三乱”行为查处。
热议焦点
某些地方按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无道理
揭阳市人大代表吴惠松等提出《关于规范公路电子测速仪及罚款管理的建议》的建议。他们指出,由于对“电子眼”、测速仪的使用和管理,国家和行政主管机关尚未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规定,各地在自行安装和使用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如设置测速仪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什么路段应该设置测速仪?由谁来主张,谁来核准?测速仪的准确度是否合格,该不该经过检验?由谁来检验?对罚款的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如目前电子测速罚款不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还是市区道路,都按属地归地方财政收入,有一些地方,财政将交警的拨款与罚款挂钩起来,按百分之三十或四十的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这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又把它变成一种创收手段,导致一些地方乱设滥设,执法变味,群众不满的现象。代表们还提出,为防止执法过程和财政运作中的不良行为,规范罚款管理,凡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上设置电子测速仪、所查获的违法罚款一律上缴省财政厅,不列入地方财政收入。并明确规定公路、城市的电子眼(电子警察)、电子测速仪的执法监督管辖权,归属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管辖,违反规定的按公路“三乱”行为查处。
流动“电子眼”躲在隐蔽处专拍违章车辆
来自深圳的省人大代表张育彪称,在广东一些公路违规、乱安装、乱使用“电子眼”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乘人员的强烈不满。这个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不仅无助于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道,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张代表说,有的地方安装、使用那么多“电子眼”,名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实际是为了创收,为了本部门利益而设的“罚款陷阱”。比如,有的地方安装的“电子眼”,竟特意安装在十分隐蔽的地方;有的地方除了安装固定的、隐蔽的“电子眼”外,执法管理部门还出动流动的装有“电子眼”的车辆,躲在十分隐蔽的地方,专门捕捉可能违章的车辆,这不是故意设“陷阱”,又是什么呢?这就说明了有的执法管理部门在安装、使用“电子眼”这个问题上的指导思想不端正。
公安交管部门回应
感谢代表反映电子测速问题 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记者3日获悉,针对近日部分两会代表反映电子测速存在不规范、执法不透明等问题,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测速手段成效明显,但广东使用测速装置管理道路交通刚刚起步,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执法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希望社会各界对此加强监督,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厅交管局方面称,面对广东严峻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交警部门针对车辆超速行驶、货车超载严重、事故大幅增多情况,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依法使用测速仪、测重仪的电子设备,开展了治理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2006年因超速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1906起,死亡495人,受伤209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下降了32.8%、37.9%和36.6%。其中死亡人数减少302人,单此一项占全年死亡人数减少的26.7%,电子测速手段成效明显。但还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难题,也有待完善。据悉,今年春运期间,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了8个工作组督导各地春运交通管理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检查、监督全省各地开展电子测速的工作,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记者戎明昌 徐林 陈枫 孙晓素 张蜀梅)(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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