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
被抓时才在卷宗上看到“强奸”二字
1995年时,张金波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
当时,他辖区内的居民45岁的郭某,与丈夫开了一家小饭店。原定当年3月8日开业,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后来郭某请张金波吃饭、洗澡,并许诺说市局“有人”可以帮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饭店开始营业了。
然而,张金波没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那年他仅仅32岁。
那天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来到郭某的小饭店检查,听到房间里有打麻将的声音。他推门而进,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3个男人看见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无动于衷。张金波回忆说:“当时郭某对其他人说,别理他,继续玩儿。”
张金波感觉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气,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没想到的是,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事后张金波从当时的笔录内容得知,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枪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强奸了她。
当晚6时,张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么罪。提审他时,他才从卷宗上看到了“强奸”二字,当时他“气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市公安局纪检委专门针对此案成立了专案组。原专案组成员、南岗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孙洪彬回忆当时的情景:“我被抽到监察室帮忙,领导说,市局转来一份举报材料,要求7天之内搞清基本犯罪事实,报送检察院批捕。”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专案组很不满意。孙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证据。“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孙洪彬说。
举报信中还提到另外两件事,一是张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饭店门前建一小房,并要据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请张金波和另外两名民警到洗浴场所嫖娼。
后经孙洪彬调查,第一件事居委会证实,小房是准备做警务室用的,同时为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而关于嫖娼的事,也没有被查实。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已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为上访再次被抓 张金波出来后,被安排在南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成了“编外”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开始不断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的代理律师说,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孙洪彬作为办案人参加了会议,他回忆说,当时领导对张金波上访一事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住。”
就这样,在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记者注意到,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是这样描述3次强奸事件的:被告人张金波于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时许,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枪相威胁,将其强奸;1995年4月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被害人郭某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1995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
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张金波在法庭上辩护说:“仅凭郭某和李某的证言不能确定我有罪,而且两人的证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证言中称,我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后门。”法庭上,张金波始终认为郭某和李某在诬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这一判决,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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