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8日,对于哈尔滨民警张金波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来了正义,虽然迟到了10年。
人生有几个10年,张金波人生黄金期的10年却在监狱里冤枉度过。“强奸罪”让家人蒙羞,甚至连与他前妻生活的女儿也难以幸免,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最终辍学;为上访,用光积蓄,房子变卖,父母历尽艰辛。
正义为何姗姗来迟?
张金波“强奸”案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充分,但我国为防止错案设立的监督环节、纠错机制为何层层“失灵”?纠正一起错案竟花了10年时间。
让我们回顾本案,看看纠错的一道道防线是如何失守的:
按法律规定,批捕由检察院审查批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虽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最终将张金波批准逮捕。
在起诉阶段,纠错机制也曾起了作用。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人民检察院退回。1996年6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但法外的因素马上起了关键性作用,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成为该案的转折点。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被“协调”掉了,从张金波第二次进看守所,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短。这就是“协调”带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是给予被告人的救济措施。张金波上诉了,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个中原因是,合议庭认为他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却认定他有罪。
张金波在狱中多次申诉,却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直到张金波的家属告了多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过问,才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遗憾的是,再审还是由二审法院审理,再次裁定维持原判。试想,它怎么会自己给自己纠正错误呢?一则这是审判委员会定的,二则如果改判,就要承担错案责任。
最终,还是省高院的提审起了作用,纠正了这起错案。此时,时间已过去10年。
总结起来,从现在披露的事实来看,导致此案成为错案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有关部门协调,二是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这两个组织都是以“会场”代替“法庭”,是与现代司法制度不相适应的。
如果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如何完善纠错机制,真正坚持审判独立,提高纠错效率,是本案留给我们的“财富”,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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