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释:判罚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处的规定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32岁的林光顺越狱逃跑,到广州后再犯命案,并两度抢劫,前日被判“有期徒刑20年”(详见本报昨日A14版报道)。有读者提出疑问,一个原本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跑掉了,并再犯重罪,抓回去后却只判了20年,是不是判得太轻?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原因一:故意伤害获轻判
张贤么解释,首先,林光顺失手捅死胡某,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案发时事出有因,林光顺被抓获后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法院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原因二:数罪并处有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林光顺越狱出逃后犯的三宗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5年,抢劫罪被判刑12年,脱逃罪被判刑3年;其逃跑前未执行完的刑罚为14年8个月零17天,这样计算下来,林光顺的总和刑期应该是44年8个月零17日,但每个单项罪的刑罚都不是死刑和无期徒刑。而《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因此,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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