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2日电(卫建萍)曾倪军身穿警服、拎着手铐,以检查证件为名上门抢劫杀人,日前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判处死刑。
2006年2月26日凌晨,24岁的曾倪军尾随在酒吧打工的安徽籍王姓女子,直到上海古北路某弄这名女子的暂住处房门口,初步打探情况。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3月7日当天,曾倪军还假冒民警进入另一被害人处,以未办理暂住证为由将其铐住,后因在该处翻找财物未果而离开。
2006年3月12日,曾倪军在淮安家中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曾倪军先后两次冒充公安民警并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又故意杀死其中一名被害人,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处曾倪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其赔偿王小姐父母经济损失166840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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