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13日讯
致同居女友怀孕,却因怀疑女友有血液病而将其抛弃不理,让女友独自生下孩子。近日,当事人谭某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支付住院生育费、营养费7420.8元。
2005年5月,谭某与李某未婚同居,同年6月1日发现李某怀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谭某同居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前怀孕持随意的态度,忽视未婚同居可能发生的其它后果。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应各分担一半婚前生育女儿的费用。李某怀孕时因双方的行为承受较多的困难和痛苦,而谭某在此期间未尽到关怀和扶养李某的义务,对李某怀孕期间的困难和痛苦应予合理补偿,并依法作出判决。(黄秀霞余雪棠 彭斌生)(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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