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新京报》报道: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张帆在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安庆市太湖县政府以其系该县一个项目的招商引资者、需要出席奠基仪式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张帆被“从大局出发”取保候审后,在奠基仪式上与安庆市和太湖县主要领导同坐主席台,并在仪式结束后把酒共饮。 读完这则新闻,我的第一感觉是:难以置信。 第一,为犯罪嫌疑人张帆申请取保候审的,是安庆市太湖县政府。哪些主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为张帆申请取保候审的,仅限于四种人:他自己、他的法定代理人、他的近亲属以及他被捕后聘请的律师,其他人都不具备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请问:太湖县政府,您算这四种人中的哪一种? 第二,太湖县政府为张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张帆系该县一个项目的招商引资人,需要出席奠基仪式。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但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招商引资人”、“需要出席奠基仪式”规定为可以取保候审的理由。太湖县政府抛出这种“不是理由的理由”来为张帆申请取保候审,不是在搞“欲免之罪,何患无词”吧? 第三,太湖县政府以不合法的身份、不合法的理由为张帆申请取保候审,还是得到了准许。报道称,在太湖县政府出面之前,张帆的妻子曾提出要求对张帆取保候审,但遭到拒绝。从这一点来看,当地检察机关最初是认定张帆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那为何县政府一出面,结果就逆转了呢?政府“申请”背后,是否存在对司法活动的行政干预? 第四,张帆被取保候审后,在招商项目奠基仪式上与安庆市、太湖县的主要领导同坐主席台,并在其后把酒共饮。作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帆能否参加奠基仪式这类活动,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坐主席台,还把酒共饮,这能不给证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干扰证人作证吗?此外,张帆被取保候审后,还被太湖县政府和桐城市政府聘为招商引资顾问,被安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特聘为港澳台委员会主任,这些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获得的官方身份,能不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干扰证人作证吗? 安庆市大观区一位人大代表这样评论:“这种为招商引资不惜牺牲法律尊严的做法,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要求。”话难听,但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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