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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蔡晓红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 山东青岛 266071)

  本网专稿 谢绝转载 违者必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家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目标指向的一致性,要努力实现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构建和谐家庭。

构建和谐家庭的应当协调好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和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家庭的主要设想:夫妻和睦是家庭和谐的基本前提,因此,要促进夫妻和睦。家庭学习教育是和谐家庭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暴力是家庭和谐的最大障碍,必须遏制家庭暴力。

  和谐社会 和谐家庭 夫妻关系 家庭文化 家庭暴力

  一、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之关系

  关于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学术界进行了一些讨论,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建设和谐家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主要表现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家庭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家庭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家庭有利于抑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的趋势。笔者仅就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等问题展开论述。

  1、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基本内涵

  关于和谐社会。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揭示出“和谐”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性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一个时代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进步、富裕安全、稳定有序、充满活力、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3]在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并专章规定了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内容,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

  关于和谐家庭。现在普遍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纽带所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社会单位,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唐绍洪在《婚姻家庭的理性与非理性》中指出“传统的‘家庭’定义强调,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它包含着四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群体;第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第三,血缘关系是家庭的重要特征;第四,在家庭中,成员之间交往密切,在共同生活中培育了深厚的感情,通常具有稳定、持久的情感联系。”可以看出,家庭一般是群体,而不是个人;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根据和条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家庭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是由血缘活动婚姻所构成的团体,是指传统家庭它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广义的家庭还包括非传统家庭,如美国纽约州泰特恩法官认为“家庭应包括两个成年的终身伴侣,他们之间以终生相伴,共享情感和财产并彼此依赖为特征。”4

  婚姻家庭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它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健康与和谐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家庭关系协调发展正是如此: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达到家庭人际关系的充分和谐;家庭中人和资源合理利用,达到人和自然(物)的和谐;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心情舒畅地在家庭中生活,达到自身的和谐发展。因此,家庭和谐也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目标。

  2、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统计资料表明: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3.74亿个家庭。“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家庭是否和谐,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稳定和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进而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应从营造和谐家庭开始。

  第一,构建和谐家庭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目标指向的一致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积累式的发展过程,又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和谐家庭建设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是基础性建设。尽管和谐家庭只表现为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和谐社会要求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但是,和谐家庭是要求在家庭范围的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物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家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目标指向的一致性,构建和谐社会是以家庭和谐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在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中,就包含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的。要努力实现婚姻家庭中的和谐平等,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

  第二,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基本职能具有社会的大部分职能,尤其是家庭的生产职能(双重生产)和学习教育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更为紧密。社会是由诸多的家庭组成的,这个庞大的系统要求所有子系统必须是健康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如果各个子系统不能和谐发展、矛盾重重或缺乏活力,势必相互影响,并对社会这一大系统产生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家庭与社会是息息相关的,每个“家庭”都健康和谐了,整个社会的必然会健康和谐。反之,如果构成社会大系统的最小单元——家庭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社会的不和谐就会彰显。正如孟子所讲,“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可见,家庭的和谐与否,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每一个人都在不同的家庭中生活,和谐家庭了就是多数人的和谐。家庭作为重要的初级群体,是人类社会最为久远的社会设置之一,作为社会的基石,家庭正在发生急剧的变迁,家庭是影响整个社会的各种趋势的交汇点。而从基本家庭关系来看,现代家庭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的和谐实质上是家庭人际关系的和谐,我们要重视协调家庭中这三大基本关系[见:5]。因此,构建和谐家庭就必须分清和协调好婚姻家庭中的几个方面关系:

  夫妻关系的和谐。夫妻和谐的前提是平等与尊重,离开了这一前提的爱,只能是一种不平等的、以一方的意志为主导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或占有与被占有关系,或主人与仆人的关系,这不是现代社会夫妻和谐的含义。夫妻和谐的德性要素包括:在平等与尊重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相互关爱、信任、谅解、支持和慰藉,在共筑爱巢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发挥家庭的积极功能,享受家庭的和谐之爱与和谐之美。

  父母子女关系的和谐,即亲子关系的和谐。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内容已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比如“尊老”,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养老送终,还包括: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比如“爱幼”,不仅仅指供其吃饭穿衣,更不是一味“溺爱”,而是父母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和监护人的责任。家庭是儿童初始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这也是家庭积极功能的重要内容。

  其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我们知道,在家庭中,一定的财富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如何通过家庭成员的辛勤劳动获得和积累家庭财富,如何合理地利用家庭财富,使它更好地服务于家庭成员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等,都需要运筹和协调。而家庭成员的劳动致富、勤俭持家是必不可少的家庭美德。因此,人与物的关系可以折射出人与人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人、物关系不和谐往往是引发家庭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但人们却未能从家庭道德建设的层面加以重视。

  二、构建和谐家庭的主要设想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和的一个社会理想。和谐社会一词蕴含政通人和、和衷共济、内外和顺、和睦相处、协调有序之意。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处于一种相互融洽的状态。要消除家庭和谐的不良因素,使家庭的各个方面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为社会和谐打下基础。

  1、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促进夫妻和睦

  因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本,夫妻和睦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起着重要作用,所以,是夫妻和睦在家庭和谐基本前提。通常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我们知道,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文明幸福家庭的基础[6]。夫妻关系的好坏不仅关系着婚姻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有密切关系。夫妻和睦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提倡的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促进夫妻和睦,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

  一方面,在夫妻的相处上,要不断沟通感情,深化家庭生活的内容。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爱情也会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在夫妻活动的内容上,不能仅仅满足于干干家务带带孩子,层次要不断提高,方式要多样化,增加文化含量和社会交往,和同事、邻居、亲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给夫妻间的爱情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在夫妻相处、教育子女等问题上,要多读一些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书,研究问题并解决问题,不断深化家庭生活的形式和内容。这不仅可以提高情趣,而且会增进夫妻的和睦。

  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婚姻是多数人一生的重要部分,必然也包含着许多矛盾和冲突。两个人从不同的家庭走到一起,组建新的家庭,必然要为家务、孩子、经济、工作、亲友交往等事情,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差异、分歧和矛盾。夫妻之间很难不吵架,关键是要正确对待矛盾、善于分析矛盾、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另外,夫妻关系既需要用感情来维系,也需要用理智来制约,双方都要自尊、自重、互让、互谅。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异性之间的交往接触也越来越多,有的人能理智地将异性之间的交往控制在工作和友谊的范围之内,有的人则可能道德观念发生变化,出现越轨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都需要冷静思考,妥善处理。

  总之,只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勤于浇灌爱情之花,增强夫妻之间的调适能力,就能巩固和强化夫妻之间唇齿相依、患难与共的感情,共同建立起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

  2、加强家庭文化建设,促进家庭和谐

  众所周知,社会和谐不仅涉及多重社会关系,而且还涵盖了人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日常生活、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社会文化是和谐社会的构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文化衍生于家庭文化不断演化、弥漫、覆盖和渗透的全过程。因此,家庭文化影响着社会文化,几乎无一例外地禀承了家庭文化的特性。搞好家庭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人是整个和谐社会系统中的主体和核心,人自身的健康、自由和解放是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自身的和谐要想顺利实现,就必须靠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准确外化来完成,而家庭学习教育在人的人格建立和性格养成中的作用和价值是无庸质疑的,因此,和谐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也离不开家庭文化建设,正确的家庭学习教育是和谐家庭的关键。

  家庭学习教育在建立和谐社会中是十分重要性的:首先,健康的家庭学习教育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要想实现家庭的健康与和谐,正确家庭学习教育是关键,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抓好家庭教育这项最基础的工作。其次,搞好家庭学习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7]。家庭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夫妻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能力,胜任各自的角色;二是“以德育人”,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生活和行为习惯,进而成为和谐社会的合格公民。三是优化家庭学习教育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传统社会,家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现代社会家庭学习教育的对象既是未成年人,也包括家庭中的成年人。构建和谐社会首要任务是培育高素质的现代公民,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能否实现。因此,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家庭学习教育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道德养成、品质锤炼、知识积累、能力培养都极其重要。

  当前,我国缺乏家庭文化建设的思想意识,不懂得家庭文化和如何建设家庭文化,是家庭文化较弱的重要原因。而许多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是导致家庭教育方式不够科学的主要原因。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8]:溺爱骄惯型;简单粗暴型;推卸责任型;爱慕虚荣、逼子受累型;道德失范,消极影响型等。另外,有的家长没有从观念上做到家庭民主,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仍然是居高临下,家长制严重,把家庭文化建设简单地视同为家庭教育,只抓子女教育而忽略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和学习。

  家庭文化的形成,实际上是每个家庭对社会事物看法的取向,也是世界观的集中反映。家庭文化直接关系和影响着这个家庭每个成员的性格、精神、意识、思想、语言和气质,也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在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中,家庭文化是最直接、最容易为其家庭成员所接受的[9]。因此,在社会变革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的年代,我们来倡导家庭文化建设,重视家庭文化建设,对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搞好家庭学习教育,促进家庭文化建设呢?

  第一,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文化观和教子观。家庭文化建设始终不能偏离文明、科学、民主、进取这条主线。不同的家庭,不同的职业,以及每个家庭成员不同的文化素养,所构成的家庭文化也截然不尽相同。建设文明、科学、进取、和睦、民主的家庭文化,营造健康、祥和、向上的家庭氛围,让家庭每一个成员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感受到家庭文化的营养和熏陶。良好的家庭土壤,必将培育出优秀的有用之才。凡是受过良好家庭文化教育的人,都将谨记心间令人难以释怀。要增强家庭文化建设的思想意识,要懂得家庭文化是什么和如何建设家庭文化。

  家长还应树立科学的教子观。家庭教育是科学,也是艺术,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等方式来实现。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家长,更需要了解孩子的心理需求和时代的特点,学习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准确地给予孩子成长中的支撑和推动力,使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完成健康成长的全过程。每个孩子都是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财富,家长应提高家庭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为国教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养合格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因此,教育好子女不单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也是家庭和父母应当承担的重大的社会职责。每个父母应增强为国育才的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亲子观、育人观,从培养“有用、全面、健康”的人才出发,重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为构建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第二,优化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丰富家庭文化的内容。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营造一个互敬互爱、健康向上、共同学习与和谐有序的家庭氛围对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说来,生活在和谐家庭中的孩子,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孩子身心发展都是健康的,成长都是顺利的;反之,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关系紧张,经常发生冲突,也会在孩子的心理、品德、学业上产生消极的影响,个别孩子会因无法承载而离家出走、自杀,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丰富家庭文化的内容。除了保留优秀的民族的传统文化以外,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才能使家庭文化建设有着更多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文化内容上大致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生活环境、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兴趣爱好等。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家庭和睦邻里团结,诚实守信勤俭持家,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讲正义、讲进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营造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所有这些都是家庭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因此,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优化孩子成长的环境,也是教育好子女,促使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三,家长应该提高自身修养,注意言传身教。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家长在家庭文化建设起到风范作用。家庭是子女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品质成为子女效仿的风范。建设什么样的家庭文化,家长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和带头作用,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都直接成为孩子模仿的偶像。因此,家长要严于律己,给孩子塑造一个良好的榜样形象。正如教育学家马卡连柯夫所说:成年人在生活的每时每刻都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说话,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微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孩子教育都有意义。作为家长,必须要增强垂范意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心理诸方面的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成为孩子的楷模。在这个终身学习的时代,单凭责任和热情是无法成为合格家长的。

  同时,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应注重的家庭文化建设工作。一是要加强家庭学习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学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净化荧屏、书刊、网络等媒体和娱乐文化场所,洁净的社会文化环境。四是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学习教育工作一体化,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办好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发挥其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之作用。

  3、家庭暴力是家庭和谐的最大障碍,必须遏制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形式10。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这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病残人。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调查统计数字来看,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没有地域、种族、经济收入、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社会制度及经济发达程度的区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阶层中都存在[11]。尽管我国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司法保护力度不强,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的情况。对此,我们有必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并找出其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对策加以制止。

  日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影响和危害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是:第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往往使受害人的情感、肉体、心理遭受巨大折磨,人格受到羞辱和贬低,严重的导致残疾甚至死亡。第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受害者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而且那些由自救无果的受害者所实施的“以暴抗暴”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导致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有家庭成员报复犯罪的现象发生。第四,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会,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学习质量下降外,有些人还较早地出现暴力倾向,严重的还会走上犯罪道路,而未成年人素质的降低已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隐患。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全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大多数,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过去,大家对家庭暴力事件表现出的是隐忍甚至理解的态度,现在,社会学家、法律界人士则一致认为,家庭不应成为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也应该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那么,我们应如何预防和根治家庭暴力呢?

  一是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暴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完善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而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典,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法条中尚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我国现行《婚姻法》做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等规定。我国应当尽早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救助能力。要求国家的执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一方面,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另一方面,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12]。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四是畅通社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救助、保护受害者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因此,国家的司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除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惩罚外,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对于家庭成员中的轻微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到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对施暴者给予拘留或罚款等形式的治安处罚。家庭暴力中的严重虐待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且已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同时,还可以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如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河南省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报警的受理范围,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树立生活的信心。

  总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林盛中/王胜今,试论“建设和谐家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人口学刊(长春),2005-04.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胡锦涛讲话,求实,2005.

  [4]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5]武惠庭,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安徽日报,2005-10-04.

  [6]邓志伟,和谐社会笔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第106页.

  [7]邓志伟,和谐社会笔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第106页.

  [8]郭世辉,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民法院报》,2005-9-8.

  [9]涅立诚,倡导家庭文化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10]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1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12]蒋月,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力对策,载《防治家庭暴力研究》,16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169页.

  [作者简介]蔡晓红(1959-),女,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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