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专稿——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导语】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正文】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高贵君
“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对认定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准确的最高法院予以核准。而对于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不再直接改判,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高级法院进行改判。”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将裁定不予核准。
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高贵君
“特别是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其中,有几个人可以核准死刑,有几个最高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一般这类多被告人的案件要审理很多天,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发回重审的话,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那么最高法院对这种案件直接进行改判,一是节省时间,二一个也是节省了司法资源。”
【正文】
司法解释对“发回重新审判”亦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高贵君
“最主要的目的是增强一审和二审的责任意识。”
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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