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5月31日宣布:6月1日起浙江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审理。这比最高法院规定的7月1日的要求,提前了一个月。
昨日,在省高院本院内首次公开审理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 本报记者前往目击了庭审全过程。至此,我省死刑案件二审工作已正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视点回放
2005年7月,在杭州城站火车站,第五建锋结识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徐某,并与之同居。对第五建锋来说,这不是爱情,他的目的在于钱财。同年9月初的一天清晨,第五建锋在徐某家中醒来后,采用双手掐颈、电线勒颈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行凶后,第五建锋劫得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在上海火车站被抓获。今年3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第五建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之后,第五建锋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视点亲历
法警副总队长亲自“督阵”
昨天一早,被告人第五建锋就由两名法警从杭州市看守所内押解至省高院,在那里,第五建锋将接受二审的公开审理。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也许因为被告人第五建锋是外省籍,且案件事实本身无多大争议,因此昨天的庭审现场显得比较冷清,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都没有到场。记者到现场时,看到旁听席上坐的都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显然,此次死刑二审公开审理更多地吸引了众多专业人士的关注。
坐定后,身后的一位旁听者友善地提醒记者,在庭审期间将手机关闭。一打听,原来他是司法警察总队副总队长李炎。死刑二审公开审理后,每次庭审都必须由法警将死刑犯从看守所押解至法庭,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差池,因此,昨日的“第一审”由他亲自“督阵”。
陈述-讯问-辩论
9时整,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被告人第五建锋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打开手铐后,第五建锋站上了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他都显得十分平静,平静得几乎像是在讲述别人的事情。
审判长梁旭东向被告人第五建锋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名单,并且告之:“如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是调换的意思。被告人第五建锋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第五建锋摇了摇头:“不需要。”
之后,审判长又向他宣读了被告人的两项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即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除了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自己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随后,法庭调查正式开始。当检察人员宣读了对第五建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说:“被告人第五建锋,现在你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第五建锋简短而平静地陈述了他的三点上述理由:一、我认罪态度较好,应该予以从轻;二、我和被害人徐某是同居关系,我们的钱是放在一起的,因此不是抢劫;三、我杀她是因为一时激动,是过失杀人。因此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针对他的申诉,检察人员随后对其进行了讯问:“你和被害人徐某年龄相差多大?你和她交往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年龄相差很大(编者按:被害人较第五建锋年长14岁),”只见第五建锋一扬头:“法律上没有规定年龄大不能交往啊。我和她交往没有什么目的。”
“既然是过失杀人,为何在手掐她颈部之后,还要拿电线缠绕几圈?”第五建锋称当时不知怎么想的。
由于第五建锋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浙联律师事务所的王景律师无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王景律师也陈述了几点辩护理由,如被害人家属明知其有精神病,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等,由此认为法庭量刑偏重。
被告人当庭翻供
随后,审判员针对第五建锋的上诉理由也进行了讯问。在讯问其与被害人交往及杀害她的动机的过程中,第五建锋一口咬定自己不知被害人徐某是精神病患者的事实,而且也否认自己曾对扒窃的同伙说过“这个女子脑子有点毛病,要去骗她的钱,然后离开杭州”的话。而相关证言,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其扒窃同伙,在公安部门及一审的笔录中都曾有提及。“从这一点来说,恰恰就证明他的认罪态度并不好。”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梁旭东对记者说。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都不再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对第五建锋说:“被告人第五建锋,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短暂的沉默后,第五建锋放弃了最后一次为自己申辩的机会,略微颤抖地吐出几个字:“没有了。”
“对于上述意见和有关理由,本庭已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对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会充分考虑。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另定日期进行宣判。休庭!”随着一记法槌落下的声音,公开审理宣告结束。记者看了一下表,全程历时45分钟。
视点纵深
审判长:决不能将无辜公民推向地狱
主审法官梁旭东介绍,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死刑后,一般90%会上诉。以前在接到上诉后,都是审判长和审判员经过案卷审查,到看守所对被告针对案情重点进行提审,判决结果则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全部公开审理后,牵涉面就广泛多了,每一起二审案件,都必须有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等等参加,同时,还要通过司法行政人员将被告人押解入法庭。因此,为减少由押解犯人带来的不便,遇到其他地市的二审案件,都是由审判长等人亲自前往,在当地开庭审判。“由此投入的人力物力及工作量肯定是成倍增加的。”
“但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全部开庭体现了对上诉人的‘平等对待’,能保证案件事实查实清楚,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落实。”梁旭东说:“我们的目标就是保证把每一件死刑案办成‘铁案’!”
从程序意义来看,全部开庭有利于纠正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行为就应当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基于人之常情,一审法官如果实施了程序违法行为,其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加以掩盖。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意见,仅仅依靠审查案卷材料,要查出一审的违法行为还真是难于上青天。
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死刑冤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死刑案件无小事,任何疏忽、懈怠都可能将一个无辜的公民从人间推向地狱。因此,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的规定可谓正当其时,有利于提升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度。二审公开审理与死刑复核权收回,被认为是我国尊重人的生命权、慎用死刑政策的重要举措。
没有人会否认,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巨大的司法意义。那么,究竟是什么促进了这一决策的形成呢?
有一种说法认为,近年接连发生的佘祥林等冤错案件是促成因素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便是这一说法的支持者。
佘祥林案件的确是个标本。从1994年到2005年,11年的冤狱生涯几乎彻底摧毁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这些死刑错案,暴露出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死刑案件二审的不公开审判,便是其中之一。”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说。
大家认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