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多劳将多得
改革后,缴费满15年之后,每多缴一年可多发放1%
郭晋晖
从今年开始,北京将打破基本养老保险上的“平均主义”,建立多劳、多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昨天,北京市劳动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提出,今后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将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同时还上调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
2005年末,国务院在总结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北京此次改革是对此决定的贯彻执行。
《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已经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前两类人群可以书面申请自愿缴费,其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说,改革后的计发办法将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这种计发办法打破了以往存在于基础养老金上的平均主义”,孙彦介绍,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根据之前政策,缴费15年以上的被保险人员不论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
改革强调了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缴费满15年之后,每多缴一年可多发放1%。
此外,与以前不管何时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按1/120计发相比,现在退休年龄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也将有所差别。
《规定》对缴费基数也做了调整,以前都以上年职工最低工资为缴费下限,现在下限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
孙彦明确表示,此举不会增加企业和被保险人的负担,相反,还有利于被保险人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因为在现行的激励机制下,缴费过低将导致被保险人的待遇过低。
考虑到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北京市规定:2007年度缴费下限调整为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当前社保制度的透明性较差是公认的事实,北京这次改革也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每年社保经办机构发布核对缴费基数的公告,企业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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