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长多得养老金
上午新闻发布会 通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布新的计发办法——
过渡期为5年 对期间内退休的人员新计发办法 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
本报讯 (记者杨京瑞)今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今天上午,本市召开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及配套政策。其中,发布了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
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
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
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
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新规定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新规定统一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缴费困难,还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
新规定指出,如果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本市的“中人”当中,在183号令实施后(2007年1月1日)退休的人员,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由2号令规定的累计缴费满10年调整为满15年。
考虑到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规定: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小资料:何为“新人”、“中人”
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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