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家服饰公司因销售假冒“LEVIS”品牌的服装,被工商局查处,但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LEVIS”商标的持有者美国利惠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这家服饰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悉,2005年6月,经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和朝阳分局在这家服饰公司的销售点查获假冒“LEVIS”商品百余件,两分局对这家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然而,2006年3月13日,利惠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到这家服饰公司的销售点购买到带有“LEVIS”商标的假冒商品。利惠公司认为,这家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由其享有的“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经济利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这家服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而这家服饰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销售的商品系合法渠道取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家服饰公司销售的带有“LEVIS”商标的商品均属假冒商品,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所以其行为构成对“LEVIS”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