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今年将健全排污收费制度,年底前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所有城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开征垃圾处理费。
从限制环境污染的角度讲,笔者是赞成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
但是,在什么时间和怎样的背景下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久前出版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指出,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仍较为滞后,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仍然偏低,许多城镇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垃圾围城”的局面。这也就是说,在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垃圾、建筑垃圾等的处理上,许多城镇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公益性处理格局。
现在,有关部门限定了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时间以及范围,在支持其必要性的同时,我想说,但凡涉及公共事业的收费,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公众在交纳了法定赋税后,不应该再承担公共事业的建设成本,而只需分担公共事业的运行成本即可。譬如高等教育方面,就有全国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指出,当前大学收费高的主要原因是让学生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建设成本,从而导致了高校豪华办学的风气。
对于同样属于公共事业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很有必要提醒其不要走高等教育发展的道路。我认为,应该首先以公共资金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然后再向居民和相关单位收取治污费。惟有如此,才能首先明确城市治污的公益性质,否则,只能依然在性质模糊中依赖于“全民治污”,并以此增加公众的负担,却又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难以产生根本的推动作用,很可能走进“只收费不作为”的公共事业发展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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