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雁泽巩俐宋祖英黄宏王馥荔濮存昕等41名委员提出联名提案
文艺界大腕呼吁保护“表演权”
“音乐作品表演者应该与音乐作品制作者一样,享有收取二次使用费的权利。”全国“两会”中,由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吴雁泽发起,41名文艺界委员联合提出提案,要求立法保护千万表演者的权益。
记者看到,这41名委员有许多“大腕”级明星,包括巩俐、宋祖英、黄宏、王馥荔、濮存昕、李双江、李谷一、克里木、鲍国安、王铁成等,也包括中国文联副主席覃志刚,原文化部副部长艾青春、高占祥,还包括著名指挥家滕矢初,京剧大师梅葆玖。
给中国音乐表演者和作曲家平等的权益
吴雁泽说,1993年,中国音乐家协会与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4年来,作曲家、词作家和音像制作者的权益不仅受到重视,而且在经济利益上也得到了保障。但是,长期活跃在中外舞台上的音乐表演者的权益尚未得到保障。
他举例说,中国的电台、电视台在无限制地播放音乐表演者演唱、演奏或指挥的音乐作品,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录音带、MTV,音乐作者得到相应报酬,音乐表演者作为重要的传播者和诠释者,却未获取报酬。
这份提案指出,只有作者的劳动而没有表演者的诠释即二度创作,这部音乐作品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完整的。它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任何影响。延伸之,如果一部音乐作品没有表演者的劳动,也就不能生成供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和普通百姓播放和欣赏的音像制品。当前,在音乐著作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之后,音乐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他们也应像音乐著作人一样,理所当然地、理直气壮地得到自己早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具体地说,是需要解决收取“二次使用费”的问题。
应分配二次使用费给音乐作品表演者
这份提案指出,支付给音乐表演者“二次使用费”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1961年的罗马公约第12条中和1996年的WPPT公约的第15条中,对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均有所阐述和规定:在广播电台使用已经发行了的商业性录音制品,需要向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从另一个角度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等公共场所由于使用商业性的录音制品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而对于表演者来说,由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许多公共场所大量播放他们的录音制品,可能会使其失去了许多现场表演的机会,致使收入减少,还影响了他们从事音乐艺术工作的热情,对于国家的音乐艺术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毫无疑问,表演者的表演及录音制作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使用了上述录音制品而获得的利益,理应分配给音乐表演者和音乐制作者。即电台、电视台及公共场所在二次使用之后,必须分配二次使用费给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
成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
提案中说,很多人以为,一旦立法对表演者加以保护,二次使用费的大部分都将支付给外国表演者。其实,中国当前完全可以采取加以规避的办法。即在中国还没有加入邻接权条约的情况下,在国内立法只保护中国的表演者,暂时只赋予中国的表演者获得二次使用费的权利。这是有先例可循的:日本在1971年立法时和现在的韩国、马来西亚都是如此。
提案建议,为表演者收取二次使用费,应由相应的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或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集体管理组织来完成。这在国际上都是如此。中国音乐家协会在2002年10月成立了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完全可以以他们所拥有的几千中国音协会员中的音乐表演者为基础,得到这些以及更为广大的音乐表演者的授权,将此项工作开展起来。
立法保护表演者权益
采访中,许多委员表示,应立法保护或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以保护表演者的权益,在他们看来,这个权益不仅仅是收取“二次使用费”,还包括反盗版。采访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著名歌星解晓东曾录过一首反盗版的歌曲《你不要心太黑》。但是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首歌刚开始在电台打榜就遭遇盗版,并在很多地区被盗版者制作成同名合辑。再有就是摄影权和摄像权。在欧美发达国家,音乐表演者有权利决定演出是否录像、录音,也有权利决定录像和录音制品的发行量和再版量。
这41名委员在提案中呼吁,为极大地激发中国音乐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更好地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应制定规范、健康有序、符合艺术规律的保障音乐表演者权益和发展繁荣文艺事业的法律法规。(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