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发现竟殴打被害人
一犯罪团伙成员因抢劫罪获刑
晶报讯(记者吴欣)结伙在公交车上盗窃,在被被害人发觉后,竟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福田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4到5年,并处罚金1000到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5日13时许,许某某、雷某某、王某和女子彭某某等8人乘坐了一辆公交车,当车行至福田区莲花一村站台附近时,许某某等8人看见被害人罗某某在车上睡觉,于是决定对其实施盗窃。他们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开罗某某的裤子右侧口袋,将其价值710元的手机盗出。得手后,他们再次割开罗某某裤子右后侧口袋,并将里面装有1370元的钱包盗走。
此时,被害人罗某某突然被惊醒,并将钱包夺回。罗某某准备报警,发现自己的手机也被盗了,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另一部手机欲报警。许某某一伙见状,马上围上前共同殴打罗某某,并恐吓“如果报警就打死你!”随后他们自行打开公交车的车门,下车分头乘坐出租车逃跑。罗某某下车追赶,后民警和巡防队员将许某某等4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许某某等5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胁迫并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导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4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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