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惠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冷星彪告诉记者,惠阳区法院3月14日已正式受理他提交的要求强制执行工伤伤残补助申请书,这几天正调查厂方的财产,准备强制执行。
23岁江西籍的小伙子冷星彪于2005年5月因义救工友被歹徒砍伤,后被惠州市惠阳区政府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惠阳区劳动局认定其属工伤,但其原所在的鸿×五金厂认为不属工伤,拒付伤残补助,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以及仲裁,小冷仍无法要到补助金。
抓歹徒手脚被砍伤
2005年5月18日21时30分左右,阿彪和10多名工友在与工厂相连3楼的出租屋内看电视,看到楼下有3个男子抢劫同厂工友,阿彪和工友们立即跑下楼救援,劫匪见状逃跑,阿彪他们便奋力追贼。在包括厂里保安在内的工友们协助下,抓获了其中一名劫匪,其他两名逃掉。
在把抓获的歹徒往厂里押送过程中,逃掉的那两名歹徒与七八个人带着长长的砍刀杀回来,阿彪及部分工友逃跑不及,他被砍了四刀,手脚多处被砍伤。
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都是由厂方垫付的,但出院后,厂方要阿彪自己承担医疗费1万多元,以后上班可以用工资来抵还厂方垫付的医疗费。
厂方质疑工伤认定
冷星彪的行为于2005年11月10日被惠阳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10月18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玖级,2006年10月2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工伤认定判决。并且,在2006年5月被惠阳区政府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厂方却认为阿彪的行为不是工伤,拒付工伤相关的补助金。
要不到伤残补助金,阿彪只好起诉厂方。在一审和二审、仲裁答辩里,厂方都认为惠阳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误。厂方称:冷星彪入厂后在厂外租屋居住,而且其受伤既非在工作时间,又在厂外发生,不应该属工伤。
2007年1月16日,惠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鸿×五金厂未为阿彪参加社会工作保险,惠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彪受到的伤害视同工伤,且经惠州市中级人民院终审工伤认定判决。阿彪工伤已成事实,并已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玖级,应享受工伤待遇。虽然鸿×五金厂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没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评要求,应视为认同此鉴定结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厂方应承担阿彪工伤的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的规定,阿彪可享受8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工资作为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两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厂方共应补偿阿彪42702.3元。
为维权已负债1万多元
冷星彪见义勇为受伤得不到厂方补助,还丢了工作。在惠阳区劳务中心的帮助下,他去年到惠阳区法院附近的博雅苑小区当起保安,以便边工作边维权。至今因维权而向朋友借款1万多元。
惠阳区法律援助处主任律师黄乃松说,阿彪的案件很有典型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中有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惠阳区尚未成立“见义勇为救济基金”,但惠阳区相关部门对阿彪给予了帮助,法援处指派律师帮助他打维权官司,并获得了法院和仲裁委的支持胜诉。
昨天,阿彪告诉记者,惠阳区人民法院14日已经决定受理他的强制执行申请,目前,该院正调查鸿×五金厂的财产,以便强制执行。阿彪自己这两天也手里拿着法院的一份“财产调查表”,来到鸿×五金厂暗中调查该厂相关的财产。阿彪表示,他会继续配合法院收集相关的线索,以便法院更好更快地给其执行。(记者秦仲阳通讯员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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