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近的一份判决,有望在上海终结“同命不同价”。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安徽来沪务工者季先生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获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元。
事实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都对“同命不同价”做了法律上的否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这已经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改有违法之嫌的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在社会舆论广泛和持久压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期间表示,这一问题已形成初步意见,两会后有望出台相关规定。
此前,重庆、河南、山东、安徽等省市对改变“同命不同价”也都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有的规定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且达到一定年限(有的不需要年限限制,只需在城镇有常住地)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有的则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核算赔偿金数额。
但是,这些改革都还不彻底。无论是规定必须有城镇常住地,还是就业在城镇,还是按职业标准进行赔偿,身份的鸿沟并没有被彻底填平。一个农民如果进城旅游,遭遇了医疗或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按照上述省份的规定,他还是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赔偿待遇。
而在城乡差距之外,现行赔偿办法还存在巨大的地区差距,其中的不平等依然触目惊心。同样地,以受害人的职业身份进行赔偿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因为生命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物质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生命本身以及精神上,后两方面都是无价的。
因此,惟一公平合理的做法,就是要给受损后的生命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赔偿价格,而不是给身份定价。这个赔偿价格,不因地区、职业、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它的价格,也不应该仅仅是20年或者是30年平均劳动力的价格,而应该远远高于这个价格,因为还有精神损失应该包含在内。而这样的价格,我们的社会是可以承受的。因为对于交通事故,可以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来实现。同样地,对于医疗事故,也可以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
“同命不同价”的终结,只是消除身份歧视的一个开始。同工同酬、平等就医、平等就业、子女平等入学、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等的一视同仁,都在翘首以待。在消除身份歧视、城乡歧视、地域歧视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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