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南辰)今年两会,在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796件议案中,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仍有不少。尤其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些代表认为,该条款对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太笼统,执法时不好掌握;一些代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分强调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导致公平原则失衡,变相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些代表指出,各方面对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
其实,近两年的两会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一直是代表议案针对的热点之一。2006年两会,代表提出的1006件议案中,也有一些是针对该法该条款的。去年底,针对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有关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总结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法律完善问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无独有偶,两会期间,针对各方一直批评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剖析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同命不同价”,引起非议的都是公平精神的欠缺。由此,导致相关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与和谐汽车社会的氛围相悖的矛盾。
今年两会上,物权法顺利出台,其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和谐立法的精神受到各方好评。对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立法者的慎重。从某个角度讲,立法者是最难的。他们一定要做出最有利于长远发展的选择。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平衡选择,要做出最有利于稳定的选择。因此,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平衡的过程,立法机关经历的是一种选择和平衡的痛苦。
的确,当前我国汽车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由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引发的发展不协调。在这种背景下,立法者既要有超前的考量,又不能脱离国情。要想避免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和谐,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在立法过程中及时、充分吸收民意,忠实于和谐立法的精神,一些执行层面的尴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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