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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件法规规章挨个“体检”(图)

  国务院刚部署规章清理工作,江苏省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便启动了相关基础工作,清理出现行政府规章100余件。图为工作人员展示整理好的目录。

  孙竹青摄

  “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了这一信息。据悉,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一时间,关于法规规章清理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被火车撞死最多赔300元已执行27年

  法规也“高龄”

  法规规章听起来很抽象,但实际上很多规定都可以具体影响人们的生活,在谈论此次法规规章清理时,几个让人心酸的故事常被提及。

  今年1月7日,年仅8岁的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父母和铁路部门争执的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运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

  重庆33岁的邓凤在站台的铁轨边行走被列车撞死。让邓凤的家属难以接受的是,火车站的有关人员告诉他们,根据规定,给予死者火化费或者安葬费150元,并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费150元,共计300元整。邓凤的丈夫罗勇说:“300元还不够办理丧事,这是一个很可笑的规定。”

  依法处理,却明显不合理。像这样因行政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缺陷引发的问题,不光存在于普通人的生活中。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对污染企业的治理,依据使用多年的法规罚款。有家企业一算账,交罚款比治污成本低,干脆就每年列出罚款预算。

  令人欣慰的是,据记者了解,这些不符合时宜的规定,有望随着正在进行的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成为历史。

  “法规打架”突出

  存在四大危害

  “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暂时保存驾驶证件”,这是《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河北省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说,这明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对我国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调查梳理,归纳了行政法规规章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行政法规主要存在8类问题,在规章中,除了与行政法规相同的几类外,还有4类问题。(见相关链接)

  法律规范间存在的规定不一致,包括与上位法相抵触,被称为“法律冲突”,也有人形象地比喻为“法律打架”。这类问题在法规规章的问题中很突出。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认为“法律冲突”有四大危害:首先是破坏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第二,给执法带来严重困难,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水平。许多环保基层执法人员反映“环保法律法规不少,但真正管用的不多”。某市对行政执法的一项调查显示,群众不满意的比例居然高达65%,虽然这不全是“法律冲突”惹的“祸”,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第三,损害了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利益。一些有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往往是地方、部门优先考虑自身利益的结果。第四,“法律冲突”容易被一些地方、部门利用为“保护伞”从而钻法律空子,滋生腐败。

  清理工作历时8个月

  同步展开“开门”清理

  法律是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以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大多靠地方、部委“自查自纠”,难免出现一些强调自身利益,而使清理不彻底的问题。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明确了清理范围以及同步展开、“开门”清理的方式方法,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提出了三种处理方式:明令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

  “各地各部门同步展开、联动梳理,便于全面彻底地减少‘法律冲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使清理后的行政法规规章更加科学”。参加座谈会的有关人士如是说。

  据了解,目前一些开始清理工作的地方已经进行了“开门”清理的尝试。有的地方召开由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或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

  有的地方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对清理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执行中矛盾较突出的法规规章,还通过组织专题调研等方式了解社会的反映。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走出“理还乱”怪圈

  深圳早在2004年就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规则,按规定在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对现行规定做出修改或予以废止。深圳市法制办副巡视员黄新山表示:他们把立新法与修旧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了定期清理的制度,目前行政法规规章“打架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深圳市的做法,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肯定。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行政法规规章开展过4次全面清理、6次专项清理,各地、各部门大多每年都要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为避免出现“理还乱”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借清理“东风”建长效机制,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

  提高立法质量,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在河北,对实施满一年的行政法规规章,都要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科学评估。

  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其中有27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政府规章,处理“走形”、“打架”问题。实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006年,国务院对地方、部门报送备案的1581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1件法规规章做出了处理。

  此次主要清理的8类问题(相关链接)

  行政法规主要存在8类问题: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

  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

  所依据的法律已经明令废止;

  适用期已过;

  调整对象已消失;

  与法律不一致;

  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消或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在规章中,除了与行政法规相同的8类外,还有4类问题:

  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

  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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