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芜湖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拆迁户状告市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沈良玉所住的房屋系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系私有财产。2004年,该房主所在地块被卖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建投公司将具体拆迁事务委托给了贤荣拆迁公司。
对此,沈认为自己对此次评估毫不知情,且自己的房屋系刚刚经过高档装修,被评估的房价却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因此拒绝接受评估报告。此后建投公司以拆迁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为由向芜湖市房管局申请裁决,房管局于当年10月18日作出裁决,要求沈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腾空房屋,同时按建投公司提供的标准对他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沈不服,在行政复议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15日起诉到镜湖区法院,将芜湖市房管局列为被告,同时把建投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所作的裁决书。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次房屋估价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认为,拆迁公司单方面选择、委托评估机构,与相关法规不符;其次,评估前没有通知原告,评估公司也未进屋实地勘察、拍摄;再次,评估结果并没有按照规定公示7日;因此原告认为评估报告是非法的。但被告及第三人认为,2005年11月份,房管局就确定了该地块的三家评估机构,合肥正平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两位评估师也均有相应资质,在评估程序上也是合法的,因此认为评估报告是合法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马正超朱礼文)
来源:
安徽商报 日期:3月31日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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