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苏振东)侯某原任靖江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2月,侯某从单位离职。9个月后,侯某偶然从江苏建筑业网获悉,自己的姓名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信息仍被原单位发布在该网上。侯某认为,原单位所为是利用自己的信息在招揽、承接工程,谋取利润,因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去年年底,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侯某离职后,原单位虽未及时向江苏建工局申请注销其两证,但此“不作为”不能表明原单位具有侵犯姓名权的故意和实施了侵权的具体行为,侯某人格尊严也未受到损害。另外,侯某无证据表明单位侵权行为。法庭还认为,由于两证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侯某离职后,原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其两证、删除网页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