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胡娟)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庄家事先约定“六合彩”投注既可以是特别号码,也可以是特别号码的单、双号。投注号码结果根据每周二、四、六按期公布的香港“六合彩”网站上开出的“六合彩”号码的特别号码。
随即王某按期数每期开奖前通过管某、张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金额通过电话上报给庄家,在赌博输赢结果公布后,王某再分别与庄家、管某、张某每期分别通过银行卡汇款、现金的方式定期结算输赢赌款。进行输赢结算时王某按照特别号码投注金额12%的比例从庄家处获取提成,管某、张某按照特别号码投注金额5%至10%的比例从王某处获取提成。管某、张某先后发展黄某、黄某某、胡某、魏某某、林某、卓某等人通过其在王某处投注“六合彩”赌博。经查,王某自2004年12月份以来,总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713220元。
对该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赌博罪,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情形。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非法经营罪,理由是:该案中香港“六合彩”网站是否是王某的上线所开,王某是否就是香港“六合彩”网站的代理,因无法查证,故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王某的行为属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非法从事彩票交易,数额较大,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