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建设部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本市重新修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2007年3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争议1
物业公司有权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原文:《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业主声音:张先生听到这个规定显得很惊讶:“凭什么?业主不交物业费,自然有业主的道理。物业(公司)有意见,可以打官司啊!”张先生还反问记者:“是不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意见,也可以在小区张贴大字报?”
“这是件好事呀!”北京均豪物业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马建平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马建平指出,业主临时公约是在业主入住前制定的,当时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但是有的业主在入住后有类似装修时拆改承重墙、侵占公共空间等违约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个条款,来向全体业主告知某个业主的违约行为,共同阻止该业主的违约行为。
律师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表示,只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拥有这个权力,无论是“业主临时公约”还是今后制定“业主公约”,都不应该把这项权力交给物业公司。所以,孟宪生建议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后删除这个规定。
争议2
业委会成立后,维修资金要移交物业公司代管?
原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XX日代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取使用。
业主声音:新天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大宪和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晨光都告诉记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己小区的维修资金都是移交给业委会管理,也没听说过有小区成立业委会后,把维修资金交给物业公司代管的。
律师观点:孟宪生认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有业主才有权处分,不应该移交给物业公司代管。因此,孟宪生建议删去该条款。
争议3
小区入住超过一半,开发商要帮着成立业委会?
原文:《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声音:周女士对记者说:“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没有成立业委会,对开发商有什么罚则吗?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就没有什么意义。”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晨光还告诉记者,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很漫长,很多开发商根本不协助,反而私下百般阻拦。所以造成目前我市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还不到总数的20%。
律师观点:“虽然没有什么约束力,或者说约束力不大,但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孟宪生对记者表示了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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