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清远4月7日电 (邵清龙 杨琳琳) 记者今天从广东清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公司员工被他人殴打受伤不能上班,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赔偿员工不能上班造成的损失六百五十万元的案件,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据悉,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一时许,陈某等人在清新县飞来峡镇升平工商所门前持械殴打原告的员工钟某等三人,致使三人受伤。被告陈某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由于这三名员工正在负责该公司主要工程筹建工作,他们的受伤,致使该工程延期停工半年造成营业收入、税收等650万元。为此该公司遂于今年的3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50万元。
清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涉嫌侵害的直接对象是钟某等三人,侵害的客体是受害人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应当是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而不是侵害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该公司无权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起诉被告,其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
法院还认为,该公司请求的经济损失是因受害人被打伤不能上班所造成公司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一种间接上的损失,而非直接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后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他说,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价值在于对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给予救济,对是否有权提起附带诉讼应着眼于提起人是否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导致损失,而不在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犯罪行为如果直接造成被害人以外的人财物损失,被害人以外的人也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不过赔偿范围不包括其间接损失。本案中如果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公司财物损失,公司也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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