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9日电(侯荣康、陈艳)上海的两名保安人员在工地当场抓到小偷后,没有直接送到公安机关,而是把人关起来殴打导致其轻微伤。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保安犯非法拘禁罪,由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 |
2006年11月11日下午3时许,唐某携带一把老虎钳来到上海市太原路上的一处施工工地,将已安装好的10多根电缆线剪断,放在工地的一处楼顶上,打算伺机取走。第二天中午,唐某趁工人午休之际,再次潜入工地,打算把事先放好的电缆线偷走,当场被保安人员岳某、张某抓获。随后,岳、张将唐某关押在张某的“安装施工办”办公室。岳、张还强行逼迫唐下跪,岳用缴获的电线抽打唐某的背部,并用拳击打唐的头、颈部,张则用手抽打唐脸部,并用拳击打唐的身体,致唐某构成轻微伤。
警方接到报案后,在把唐某带回的同时,也将岳、张两人带回。此后,检察机关对岳、张提起公诉。
庭审中,岳某称自己是工地的保安班长,负责整个工地的治安,还认为自己的行径是见义勇为。法院认定他们已经犯了非法拘禁罪,并对其进行教育。鉴于两名被告人有悔罪认罪的表现,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非法拘禁盗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发生后,维权人就变成了侵权人,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对于这种社会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管理,保安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