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集体翻供
昨日,面对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李立田、吕留生和冷飞全部翻供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指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因姐姐吕秋玲转让移动收费厅门面时和李胜利发生纠纷,便找到七一路派出所警察李立田,要求教训下李胜利。
公诉人指控,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吕留生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孟军伟,张伞,许磊出警到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西侧,将因移动收费厅转让发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李胜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留置在2楼值班室。
下午2时许,冷飞安排孟军伟、贾学会、张伞、许磊四人将在二楼值班室的李胜利带至三楼的1个房间。冷飞伙同李立田、吕留生、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对李胜利进行殴打。后李立田,吕留生提议把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以杀人灭口,冷飞说等等。后冷飞将派出所院内其他案件当事人召集到三楼南起第一个房间。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
围绕李胜利是自杀还是被殴打致死,被告人有没有作案预谋和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昨日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地质证。
在对死因的结论上,公诉人引用西南政法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书认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具有高坠伤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伤所致的损伤。不排除李胜利系被动坠地死亡之可能。同时,关于死者坠地是否为主动坠地或被动坠地的问题,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明确认定,但专家从坠地距离、坠地时的姿势和死者的颅脑损伤的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存在有被动坠地因素。”
对此,被告人的律师认为,“不排除”、“可能”这样的语言不够准确,不能作为确定的证据来使用。
同时,鉴定书认为李胜利右侧第7根肋骨的伤可能是坠楼前形成的。对此,被告方律师认为这个伤很有可能是在抢救阶段医生实施胸部按压造成的。当天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专家则表示,如果是坠楼后的胸部按压造成的肋骨损害,不应该只是一根肋骨受伤。
第二, 作案的预谋。在检察机关的指控材料中,2004年9月20日中午吕留生宴请冷飞、李立田等人,并且喝了很多酒,在酒桌上一起预谋殴打李胜利。吕留生到底有没有到憨牛拉面馆宴请七一路派出所的冷飞,李立田等人?
公诉人提交了憨牛拉面馆老板和老板娘的证言,工商局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当日中午,吕留生在憨牛拉面馆宴请七一路派出所的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姚夏荷,贾学会(社会闲杂人员)吃饭。
但是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从工商部门提取的登记资料显示,憨牛拉面馆成立于2004年的10月,因此还没有成立不可能。
吕留生的律师提出,吕留生当天中午到岳母家吃的午饭,有岳母和妻子作证。李立田和冷飞的律师都辩称,2人是在派出所吃的午饭,也都有其他证人证言。
孟军伟、张伞、姚夏荷要求出庭作证
昨日,公诉人出示了100多份证人证言的证据来指控三名被告故意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据不足以采信。
冷飞的辩护律师昨日把孟军伟的妻子、张伞的父亲和姚夏荷的丈夫请到法庭做为证人出庭作证。3人到庭均提出,孟军伟、张伞和姚夏荷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均是遭到刑讯逼供后做出的伪证。他们都向法庭提交了申请,希望能够当庭作证。
民事索赔46万 三被告均拒绝赔偿
昨日,李胜利家属聘请的律师李肖霖和王有丽对三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额降到46万余元。这其中包括10万精神抚慰金。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民事损害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和其家属却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律师说,更严重的伤害意味着更严重的赔偿责任,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到了刑事案件以后,出现了数学上的“奇点”现象,更加严重到刑事责任的伤害,反而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了。刑事伤害案件当中对人身的损害会更加严重,在精神上的侵害也相应更加严重,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但刑事案件当中的这一法律责任反而没有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为此他建议我国立法应该尽快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赔偿。同时,他希望本案的法官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支持精神赔偿,创造史上第一例刑事案件精神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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