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4日讯 司机在为雇主驾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属在从肇事者处获得赔偿后,又要求雇主赔偿。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双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宋耀祖是刘如意雇用的司机。
2006年,宋耀祖家人将肇事司机胡某和车主张某告上莱芜市莱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6年12月,原告又以雇主刘如意为被告向济宁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的60%。法院经审理认为,宋耀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车祸死亡,刘如意作为雇主,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刘如意按损失总额的90%赔偿,合计205443.05元,扣除肇事者已赔偿的10万余元,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9880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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