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机关乱收费相关责任人要受处分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9日电(记者张晓晶)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将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乱行政行为,将严厉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山东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撤职处分,这些行为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擅自变更或增加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定期检验的。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等,有关机关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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