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4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欲铲除腐败,须先破除“利用执法的变通性消解法律的刚性和明确性”的潜规则。
文章说,对贪污受贿等典型的腐败犯罪,现行《刑法》确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明确的:贪污受贿5000元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满5000元,其他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这一数额标准本来是“高压线”,但一些地方通过柔性的执法对抗刚性的立法,形成了对贪污贿赂行为不断降压的“潜规则”,原“高压线”成了安全的“低压线”。如某些地方执法机关以现行《刑法》确定的标准已不合形势、需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等似是而非的理由为借口,在内部大幅度提高立案标准,内部规定受贿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不予查处;又如,法律上受贿只有构成或不构成的问题,从没有所谓“小额受贿”的概念,但个别地方提出有自首、退赃情节的“小额受贿”可不起诉。如此,出鞘的反腐利剑转眼就成了银样镴枪头。(孙国祥)(来源: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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