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吴坤目前我国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的现状有望改变。今天在京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这一草案将现行的有关城市和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合二为一”。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适用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适用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将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一法一条例”“合二为一”,制定统一的城乡规划法十分必要:
首先,“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的规定比较原则,影响到一些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性。有些规划编制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许多城镇规划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协调;一些村镇规划脱离农村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导致刚经批准的规划不得不重新编制。
第二,“一法一条例”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修改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修改程序及有关要求;对规划和建设的监督制约不足;对随意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或者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处罚力度太轻,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扩大建设规模、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等问题缺乏约束。
第三,目前我国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分别立法,城市和村镇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而且村镇规划的立法位次低,约束力不足。据了解,本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共7章73条,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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