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重点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政府信息。
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内容。
乡镇政府计生情况等8类信息须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民可以主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公民知情权如果被侵犯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有权要求改正不准确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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