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4月24日专电(记者张建松)旅行社在组织游客旅行过程中,一名游客突发精神病,在入住的饭店纵火“取暖”,造成饭店财产损失,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上海强生旅游公司遭遇的这起全国罕见的“游客纵火案”,引起广泛争论。
承德法院: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2005年8月,上海强生旅游公司与上海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组织该广告公司的一批员工到北京、承德等地观光旅游。谁知在8月28日晚,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游客在入住的饭店纵火,造成饭店财产损失。当地法院判组团旅行社上海强生公司赔偿各类损失200多万元。上海强生旅游公司随团导游小杨回忆说,那天晚上,旅游团从木兰围场返回承德入住金泰酒店。深夜1时许,小杨得知酒店着火,匆忙跑到一楼清点人数,发现一名30多岁的女游客不见踪影。大约半个多小时后,才看见她一个人从楼梯上走下来。经消防人员勘查火灾现场,确认正是这名女游客住的房间最先着火。她也供认不讳:原来她晚上觉得太冷,点燃了棉被生火取暖,当棉被引起酒店火灾后,她却一个人趴在窗台边看星星。后经司法鉴定,这名游客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这起“游客纵火案”发生后,考虑到纵火游客患病且家里没有赔偿能力,承德金泰饭店放弃了对她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转而对组团旅行社提起了合同违约诉讼。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游客订立旅游服务合同后,就有义务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由于游客原因造成了旅行社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由旅行社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对游客的保护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对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海强生旅游和强生国旅不服,他们一方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通过上海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局紧急请示。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研究后认为,在旅游合同中,组团社应承担提供约定旅游服务的义务,按照对职业人的要求,谨慎地对游客尽到保护义务。但这种“保护义务”只是一种在可能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不是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国家相关旅游法规亟待完善专家认为,这起全国罕见的“游客纵火案”之所以引起争论,其深层原因还在于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旅游法》来规范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强制性规定一些旅游经营者的免责条款。在我国合同法的分类中,也没有旅游合同,因此,旅行过程中的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全国人大代表杨道盛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加快制订《旅游法》的议案。他认为,目前正是我国旅游业大发展时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层出不穷,仅靠部门的规章制度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我国亟待加强旅游立法。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也表示,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被列入2007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这起罕见旅游纠纷,将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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