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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琏案二审昨开庭 是否犯受贿罪成焦点(图)

图为刘连琏在庭审现场。

  本报讯 (记者 王焕娟 特约记者李顺成摄影报道)原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连琏于2006年8月4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被告人刘连琏担任兴业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的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利用其董事长的身份,商定好所赚利润对半分配后,为江苏太仓公司提供信息和方便,使太仓公司借其他公司名义以一般法人身份成功收购1817股兴业公司股票。
2000年9月到12月,太仓公司将兴业公司的股票陆续抛售完毕,获利1697多万元。2001年7月到2002年4月间,太仓公司总经理按事先约定,将400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连琏。刘连琏的上述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犯受贿罪。

  一审法院同时审理查明,刘连琏有209万多元人民币、224多万美元、1922港币、335英镑、100万日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故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连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昨天的二审法庭上,刘连琏陈述了她的上诉请求。刘连琏认为太仓公司给其的400万元人民币是自己与太仓公司总经理基于朋友关系共同合作买卖股票获利后的利润分成,法院不应该判决自己犯受贿罪并处无期徒刑;法院查封的自己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母亲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亲戚委托自己代为理财的,法院不应该判决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没收,更不应该将他人委托自己理财的合法财产也当作自己的财产没收;同时,法院也应该考虑自己的自首情节,从轻量刑。

  法庭当日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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