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吉安讯刘红连、记者罗宁毅报道:昨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张某因与失主杨建华关系好,2006年9月上旬,他利用与杨建华谈话之机,套得杨建华的存折密码。
几天后,张某窜至杨建华家的卧室,趁无人之机,从杨建华的衣柜里拿到一串钥匙,并用该钥匙打开办公室抽屉,从中盗得杨建华存折一本。
去年9月15日下午4时42分,张某在吉安市农行营业部二号柜台,将杨建华存折上的2600元存款取出据为己有,并全部挥霍。
另查明,张某案发后已将赃款2600元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杨建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吉安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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