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4月29日专电(记者苏万明)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施行最新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因拆迁获得的货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奖励费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免交契税。
按济南市的最新规定,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这一区位中的具体位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
同时,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自行寻找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安置用房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这些费用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济南市还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情况发给搬迁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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