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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亲属活体肾移植手术于昨天在桂林同时施行

  本报记者 谢小芬 通讯员欧阳景文5月8日早上,解放军181医院肾病科一间病房里,欧玉英面带微笑,看着躺在两张病床上的儿子欧晓斌和欧晓松。她的小儿子欧晓松是尿毒症患者,即将做换肾手术,而提供肾源的是她的大儿子欧晓斌。

  两兄弟分别是18岁和16岁,都长得眉清目秀。他们对将要进行的手术没有显示丝毫的担心,和家里人不时用家乡话交谈,并不时露出笑容。

  去年7月,家在临桂五通、刚刚读完初二的欧晓松和哥哥一起到深圳打工,兄弟俩分别进了电子厂工作。11月份,晓松出现感冒咳嗽的症状,以为是一般的感冒,一直没有去医院检查,只是自己买了些感冒药吃。谁知,病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12月初,晓斌看着越来越痛苦的弟弟,打电话回家问怎么办。欧玉英连忙叫儿子回家,好好检查治病。由于旅途劳累,病情加重,回家时晓松的脚肿了,连路都走不了。经医院确诊,晓松患的是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手足无措的一家人轮流陪着晓松去医院透析。一些病友对欧玉英说,“得想办法给你这个儿子换肾才行啊,他还这么年轻,还有好长的路要走呢。”换肾?要花很多钱,最关键的是肾从哪来呢?哥哥晓斌想起从很多报纸杂志上看到过亲属之间进行肾移植的事例。

  一家人在病友的指点下,来到解放军181医院咨询相关情况。医生说,父母年纪与晓松相差太大了,捐肾不是很合适。哥哥晓斌觉得非己莫属,立即去做配型检查,他还告诉父母亲:“不要让姐姐知道,我去就行了。”过了两天,在桂林打工的21岁的姐姐闻讯也赶到医院做检查,想捐自己的肾给弟弟。医生说姐姐的肾有结石,不适合捐肾,还是哥哥晓斌各方面都比较相配。

  问晓斌做手术紧张不紧张?有没有考虑过捐了一个肾会不会影响以后的生活?晓斌说:“他是我的亲弟弟,总不能看着他……”他还说,“以前没做过手术,有点紧张,到时候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了,我相信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捐了一个肾,医生说影响不大,只要自己多注意就行了。”

  无独有偶。原来打算在今年五一期间和男朋友结婚的柳州姑娘韦巧玲,因不幸患上了尿毒症,婚礼“泡了汤”。

  韦巧玲今年31岁,家在柳州柳城县,在柳州市一家商场工作。去年11月,她因脸部浮肿,到医院治疗。消肿后,她又继续上班。今年2月,韦巧玲出现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发现病情已经发展至肾炎尿毒症期。自己没有什么积蓄、家里也不富裕,感到绝望的韦巧玲多次想放弃治疗。年迈的双亲哭着打电话告诉在北京打工的大姐韦素芬。韦素芬对父母说:“只要爸爸把钱找够,我愿意捐一个肾给妹妹。她是我的妹妹,成为姐妹是缘分,我不救她谁救她啊。”

  韦素芬说起妹妹的病情,说着说着眼泪就哗哗地流了下来。配型合适了,摆在这家人面前的经济难题也不小。父母年迈,弟弟尚小,一家人主要靠务农为生。韦素芬和丈夫带着两个孩子在北京打工,孩子都读书了,花费也不小。治病的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的。想向镇上信用社贷款,人家不同意贷,韦素芬急得下跪。“没有钱,妹妹的命还是救不了啊。”

  好在医院现在还没有要求交付手术费用。医院还从人道主义出发,给这两对做肾移植的病人各减免10000元手术费,并联系专门为亲属肾移植提供援助的诺华亲属肾移植基金会,为他们分别争取了5000元捐助金。

  上午9点多钟,晓斌第一个进入手术室。其他三人在手术室前相互鼓励,预祝手术成功。

  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施行活体器官移植:一是配偶,二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

  新规施行 器官移植步入规范

  本报记者 谢小芬 通讯员欧阳景文5月8日,解放军181医院肾脏科同时为两对亲属活体肾移植患者进行了手术。据该科主任眭维国介绍,这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后,该院施行的最早两例器官移植手术,也是目前为止,广西首次两对亲属活体肾移植手术同时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十多年,现为全军肾移植与透析治疗中心主任、广西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的眭维国表示,《条例》的实施,使国内器官移植步入正规发展轨道,改变以往器官移植没有立法、医疗机构想做就可以做的的状况,对医患双方行为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对医生也可以说是一种保护,只要按照《条例》行医,就不会违法。以往活体器官移植,只要供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生施行手术是不犯法的。而现在,根据《条例》,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施行活体器官移植,一是配偶,二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还要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眭主任表示,这个审查申请,可称之为听证会。主要是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听证,一是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是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是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眭主任介绍,做为较早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一家医疗机构,181医院一直比较注重依法行医。今年初,该院就根据去年卫生部下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包括20位委员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这些委员有大学伦理学教授、法院法医、律师、医院所在辖区街道办负责人和社区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8日进行的两对活体亲属肾移植,分别于4月16日和5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委员分别对韦巧玲、韦素芬、欧晓斌、欧晓松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韦素芬、欧晓斌捐献肾脏是本人真实意愿,捐赠无器官买卖活动,供受双方为同胞姐妹(兄弟)关系,供者符合法定年龄。遂同意实施活体肾移植手术。

  “要是提前3个月,按照《条例》给欧家兄弟做肾移植手术就违法了。”眭主任笑说,“那时晓斌还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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