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即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已有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定要保证老百姓的安全。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但这些医疗机构都需在卫生部备案。
据介绍,今年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3月26日卫生部进行了第一次评审,600多家申报医疗机构中有160多家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卫生部将把这些名单反馈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由各地公布各自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然后卫生部再公布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名单。
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可以合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国家公布的名单是为了给老百姓的选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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