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孙琪)昨(27)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迅速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按照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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