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玲)游客下海游泳将新婚钻戒交给旅行团领队保管,领队却将戒指丢失,游客因此索赔。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人民币7000元,但驳回了游客对旅行社领队的诉讼。
封小姐称,2006年5月23日,她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泰国普吉岛六日游。
封小姐说,回国后丈夫为了安慰自己,只得又买了一枚与原先相同克拉的钻戒。事后,两人将旅行社和领队朱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和领队朱某赔偿损失。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与旅行社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游客在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封某将戒指交给领队保管,也未交待具体的保管措施,以致未引起朱某的重视,造成戒指丢失,有一定责任。朱某作为领队,既然同意为封某保管其戒指,就应尽责,因此,将戒指弄丢,朱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朱某作为旅行社领队,是在履行职责中造成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最终,双方按照赔偿数额适当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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