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法制网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近日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严格的规定,任何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被证券监管机关处分或开除未满一定期限的从业人员,均不得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首先,按照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亦将不得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等几种情形。
其次,基于期货公司本身固有的专业性要求,以下几种人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或者被开除的证券相关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或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自被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未逾3年;
草案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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