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春萍的律师请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 |
法庭宣判诸学时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驳回起诉。 焦红艳 摄 |
法制网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诸学时和乔春萍分别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6月12日,这两起案件在北京东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7年2月,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在北京举行第七届音乐风云榜的颁奖典礼,其中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由歌迷们用发短信或在QQ上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
但是,2007年4月8日的颁奖晚会上,主办方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告知选手们具体得票数量的情况下,就公布了评选结果。
众多参与投票的人认为主办方此举存在欺诈行为。诸学时和乔春萍就是其中的两位。
诸学时首战败诉
“依照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应该公布歌手的票数,但事实上被告未公布歌手的票数。原告认为被告未公布候选歌手的得票数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返还。”原告律师在庭审时说。
“诸学时的案件起诉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法官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方认为诸学时是消费者,被告方是经营者。”原告律师说。
被告方虽然承认原告方叙述的事实经过属实,但是抓住歌迷不是消费者这一点进行反击。
被告方的代理人在庭上说:“第一,原告并不能成为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消费的标准必须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原告是以短信、QQ形式投票,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务。第二,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但原告的消费并不是生活消费。”
“本院认为,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其中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品产生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根据本案的现有事实,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此,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其起诉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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