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纪委:自查不是大搞揭发,大搞人人过关,甚至搞株连
登记表要求党员登记是否有托人买、售房屋、汽车,收受财物或干股等内容
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穗纪宣) 昨日,广州市纪委传达了全省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会议。
转移赃款赃物要严查
谢宝怀说,各级纪委要认真核查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既要核查已经交待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检查登记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处理,但是要避免无原则从宽。对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可以不予追究。
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间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他表示,今后,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对照《规定》进行检查,将落实《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一年一巡视”、“一年一评议”、“一年一谈话”等制度的重要内容,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同时,他也表示要防止乱查、乱告、乱纠。当前,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任务是抓学习宣传,抓对照检查,抓整改纠正,而不是大搞揭发,大搞人人过关,甚至搞株连,避免人心惶惶、草木皆兵。
机关退休党员要自查
谢宝怀还说,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含退休、离职未满三年者),特别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对照《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如实填写《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于6月29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各单位学习宣传、对照检查情况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核实处理情况;市管干部以及省管干部的《登记表》,务必于7月5日前一并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据了解,该登记表要求党员登记清楚是否有请托人购买、出售房屋、汽车,收受财物或干股等8个方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