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人状告交警败诉
(记者 鲁雁南)到底是行车人驶错车道,还是道路标线不清让人“误入歧途”?一次交通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报5月24日A1-18版曾作报道)最终以行车人败诉告终。
今年3月5日上午8时许,陆先生驾车在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近商城路口约200米处,见当时东向西单向有5根车道,在其他4根车道车辆拥挤排队的情况下,驶入了同方向那根最靠近双黄线的车道。在商城路口等候前方红灯时,一名交警上前以“不能驶入这根车道”为由,对其开出罚款200元和扣2分的处罚。
但陆先生认为,是由于地标线不规范而导致自已“误入歧途”,故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陆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浦东交警支队作为维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世纪大道商城路口虽路面留有经过打磨的原允许左转的标线,但原告陆先生作为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且根据日常工作生活经验推定,对表示车辆需按规定路线行驶、且不得压过或越过导流线行驶及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要表明的内容确属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陆先生强调“因路面既有斑马线,又有未彻底打磨的左转标线促使自己误认”的观点,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责任推卸,故法院不予采信,维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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