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昆)针对我省车辆外挂形势日趋严重,造成公路规费等费(税)大量流失的情况,我省交通征稽系统将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车辆外挂集中治理活动,从而遏制车辆外挂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我省车辆外挂较多的地区主要在榆林、渭南、宝鸡、延安等地。如2004年,榆林市的主要汽车销售公司累计销售大型货车6000余台,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车辆仅为1897台。在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的神木县、府谷县悬挂内蒙古号牌的车辆比比皆是。截至2006年上半年,榆林市车辆外挂累计达1万余台,流失养路费近两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累计外挂车辆多达14117台,每年流失公路规费约2.5亿元。
结合我省实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确认为外挂车辆: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辆所有者为我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但其运输的货源地主要在我省,并主要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的;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辆工商营业登记证、车辆税登记证在我省办理,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的;车辆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的;我省车辆转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悬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机动车主要停放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的;在我省境内运营或参与工程施工,调驻或滞留两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从7月1日起,对确认的外挂车辆,要责成车主在9月30日前办理转籍手续,从转籍之日起在我省办理养路费建档并开始缴纳养路费。在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我省注册登记或主动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可在包缴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对已缴费至2007年9月底的外挂转回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足额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在外省预缴10月份以后养路费的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从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对6月至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全额计征,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0%至50%的罚款。从7月1日起,按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查补吨位差额部分至查扣月月底;对跨行我省公路,累计优惠幅度超出25%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查补差额部分养路费至查扣月月底。对持假养路费缴讫证,以及所持缴讫证或遗失补办票证与交通部统一格式、内容、制发要求不符的车辆,视为无效票证,按所持缴讫证所载缴费月份以我省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倍的罚款,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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