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昨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兴刚等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该组织头目尹兴刚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5人获刑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兴刚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组织、领导以被告人周庆林、孙明柱等数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尚天云、张洋等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该组织插手沙河市西部矿区生产,采取非法开采他人矿山资源等手段,敛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了沙河市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多年以来,该组织或其成员个人共实施故意伤害7起,致8人轻伤,1人轻微伤;敲诈勒索1起,敲诈钱财1万元;寻衅滋事4起,其中致1人轻微伤;故意毁坏财物2起,被毁损财物价值5千余元;容留他人吸毒1起并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12起。法院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其头目尹兴刚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周庆林、孙明柱等骨干成员和参与者分别获刑2-7年不等。本案中所扣宝马、吉普等车辆被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