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东莞七月二十六日电 (李映民黄腾杰)记者今天从东莞市“治理摩托车办公室”获悉,广东省政府已批准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东莞市政府近期将出台有关规定,从八月十五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东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围绕是否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问题,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发放万份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意见上报省政府。最近,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东莞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东莞市“治摩办”提醒广大市民,该市出台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规定后,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严格依法处罚,请广大市民不要再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至于究竟会如何处罚,东莞市“治摩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以东莞市政府出台的公告为准,但肯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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